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維持,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 1項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如果有雇主訂定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第80-1條第1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

<※職工在民法及勞基法所規定的權益>

(勞基法)

 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而就職災而言,我們可以想像成,因為工作上所必要的一切行為或是其隨行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造成員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是死亡

白話一點來說,就是當在工作期間只要不是員工故意之行為所造成的身體損害,雇主就有賠償的義務

(民法):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若是受雇者在值勤期間,有明確事證為雇主之過失,造成員工身體損害或是死亡,雇主就有賠償的義務

 

< 法律上對雇主的規定 >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

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

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第 280-1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292 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

    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

    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

    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

    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及特定化學物

    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第 313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

    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

    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

    ,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

    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問題 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答案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  1121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

 

扣薪一定是違法,但可以選擇不計薪

很多服務業都會用所謂的「扣薪」作為管理員工的手段,我把醜話說在前頭:扣薪很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兩條法律:

第一條是《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第二條則是《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按照這兩條法規,老闆不可以因為要懲罰 Lydia 遲到早退就扣她薪水,但老闆可以針對 Lydia 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發薪資」注意,也就是「不計薪」,而不是「扣薪」,雖然在一般人看來,就是因為遲到少了一些薪水,但在法律上意義可大不相同。

所謂的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勞工因為遲到,在某段時間無法提供對價的勞務,雇主當然可以不發這段時間的工資,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否則就是違法。

 

舉例來說,假設 Lydia 一個月薪水是三萬元,算起來日薪就是一千元,除以每日八小時工時,時薪為一百二十五元,若 Lydia 遲到一小時,老闆最多就只能不付她這一百二十五元薪水,祭出遲到十分鐘扣一百元這種不符合比例的罰則,就是明顯違法,就算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也是不合法,基本上任何與《勞基法》抵觸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工程款的時效期間  洪幼珍 律師

Q:工程款的時效期間


請問洪律師:
請問我在二年前承包一間民宿的水電工程,業主只付給我訂金,水電工程完工後我一直催討,業主一直說他財務困難,只開本票給我,但到現在他還是不給錢,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會不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高雄   洪幼珍律師:
一、水電工程款的性質屬承攬報酬,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從完工驗收後你就可以請求尾款,從驗收後二年內你一定要採取法律行動,如果超過二年才提告,業主就可以主張時效已超過,此時會被法院駁回你的請求。
二、如果你提起訴訟(或支付命令時)已超過二年,但因你持有業主簽發的本票,本票的時效是從發票日起三年,所以你也可以主張依本票的法律關係,要求業主付款。
三、因起訴的訴訟費用為請求金額1.1%,而且要開庭調查,程序較繁雜,如你持有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法院的程序費用為2000元,又不需開庭,也能較快拿到裁定,就能對業主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文章源自 : https://www.ks-lawyer.com.tw/product-detail-802166.html 

 

 什麼是團保呢?(關於雇主及雇員)

團保就是一種保障員工在生病或是意外事故時,能夠理賠給員工的一種保險目前團保的範疇有很多種類型有些只保障工作期間(含上下班時段)有些包含了工作期間以及非上班時間就團險的內容來說,目前比較常見的是以意外事故的保障居多當然也有些有醫療或是癌症上面的保障其最主要的保障範圍跟內容,還是要以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方案為準

 

團保的內容有哪些?

常見的團保內容包含

1、病房費

2、身故金

3、失能金(殘廢)

4、意外醫療雜費

其它的團保內容包含

1、手術費

2、醫療雜費

3、癌症或是重大疾病一次金

各家的團險內容並不一樣,保費也不盡相同,還是以各保險公司的內容為準

 

團保的保費由誰支出?(關於雇主及雇員)

目前來說分成幾種模式

1、公司全額支付

2、員工全額支付

3、公司與員工共同支付

支付的對象對於保障內容不影響,其保障對象都是員工只是看團保是一種福利還是一種附加保障的選擇而已

 

團體保險、雇主責任險(關於雇主及雇員)

團保來說,目前可否抵充雇主之責任,仍有一些爭議存在,以過往的法院判例來看,被視為"福利"而無法抵充雇主責任的可能性較高其保障內容多以意外醫療、意外身故最為常見。當然也有疾病醫療或是疾病身故的內容,但就還是以公司選擇的團保內容為主而就雇主責任險來說,就可以在雇主有其賠償責任時,給予賠償並且抵充雇主之應付責任這類保險就應該是由雇主自行支付了

雖說最終理賠對象是受雇者,但其真實受到保障的是雇主本身因為無論是否有雇主責任險,雇主都有"賠償責任"只是看是自己賠還是保險賠而已

雇主責任險(關於雇主)

目前來說,雇主責任險有兩大類,都可以抵充雇主責任

1、雇主意外責任險(雇主須有理賠責任才會賠)

2、雇主契約補償責任險(雇主無論是否有責任都賠)

關於雇員請求權(關於雇員)

就一開始說的勞基法第59條來看,雇員遭受職災後可向雇主提出的賠償包含

1、必要的醫療費用(門診、住院皆算)

2、雇員在治療中而無法領取的原有薪資,扣除其勞保給付的部分後雇主應該補償

3、雇員經過治療後身體仍然遺存障害、失能。雇主應就其薪資及失能等級,一次性給付失能補償

4、雇員因職災而身故者,雇主應該給付合計45個月的薪資給予受雇員遺屬

 

關於職災的範疇(關於雇員及雇主)

職災範疇簡單一句話就是,雇員在職行勤務或是在職行勤務期間的附隨行為發生傷害都算

執行勤務期間包含了作業的時間、上下班的通勤時間附隨行為包含像是工作期間的上廁所、被燙傷都算而大部分的職災都跟意外比較相關其他像是疾病的部分也是在職災範圍譬如過勞、中風、心肌梗塞等等,能與長時間工作或是不正常工作狀態造成身體損害或是併發有關係即可提出

 

關於團保的理賠流程

團保的理賠,需要診斷證明書、收據算是基本的
若是比較嚴重一些的可能會有需要相關的其他證明書(譬如勞動力減損)

準備好相關單據後向公司提出申請

公司會請保險公司來辦理。
保險公司會有一份文件給公司蓋章、給雇員簽名

最後會把理賠金匯到指定的帳戶去

不過要注意一下的是

有幾家保險公司的團保

只收"正本"醫療收據,這會影響到顧員自己投保的商業保險申請問題

所以在請賠的時候要先請公司確認看看喔!

簡單的結論來說

當雇員在直行勤務時發生事故

可以申請的包含勞保、團保(要公司有保)、勞保不足處需由雇主補償

而非值勤時間的話僅能申請團保而已(公司有保,且有包含非值勤時段)

而雇主很簡單

只要依法,超過勞保而對員工有責任的條件下都有理賠的義務

而沒有責任的部分則可不需負責

譬如員工休假期間或是基於道義上的撫恤金等等


目前政府單位只有要求雇主在公司滿五人以上或是已登記且雇用一名員工的條件下,須強制投保勞保並沒有要求雇主須要投保團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但並不表示,雇主未投保就不需理賠雇員仍有請求的權利,只是最終理賠者是保險公司還是雇主本身而已

而勞保的各項理賠金都跟勞保投保薪資有關,所以確認自己的投保薪資也是很重要的有些地方式領現金的,或是約聘制的,一樣也需要受到勞保保障才是